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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制度之基

发表日期:2018-6-6 作者:杭州学而优家教网 电话:18968083847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建议。该《征求意见稿》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要求,经过不同层面、多个阶段、不拘形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广泛征求意见,作风务实、工作扎实,必将澄清一些认识上的偏差、纠正一些行动上的“走样”,提振一些“悲观者”的信心,加快推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落地。

《征求意见稿》在内容和结构上做了较大范围调整。在分类管理框架下,全面建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办学行为及内部治理、举办者参与管理及权益保障、教师与受教育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分类支持与规范管理的制度体系。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把保障教师权益,督查和引导民办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第四章规定了教师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和同等权利、同等待遇的具体原则基础之上,《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地对教师聘任资质及合同、教师待遇保障、申请课题的同等权利、聘任合同备案、公办民办统一的教师管理等方面作出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明确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资格要求,增加“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内容,还要求民办学校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对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与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同时还进一步明确规定聘用专任教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等事项,切实强化教师的知情权,明确主要合同条款,可以减少因聘任合同产生的纠纷,更加充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

在教师待遇保障方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双重保障机制。《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细化和补充了关于教师待遇保障相关内容,一方面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缴纳教职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建立教职工职业年金制度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教职工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另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金投入,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职工社会保障资金,运用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优惠等方式支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在教师管理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建立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公办、民办统一的教师管理局面,进一步保障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建立行业互助保险”,进一步拓宽保障教职工权益渠道。

显然,《征求意见稿》还全面吸收、融合并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夯实了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制度之基,必将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有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作者单位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

《中国教师报》2018年06月06日第3版 版名:评论